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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鼓励投资引资的若干规定
2009-04-09 09:36  文章来源:辉南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县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在辉南投资兴办企业或社会公益性项目,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同)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投产年度起,前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第3年至第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专项补助给项目企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享受县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为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80%。在项目建设中,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消防设施建设费外全部免收,经营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30%收取。(详见附件)

第三条 各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按政策实行划拨;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符合政策的实行土地划拨),享受县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为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80%。在项目建设中,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消防设施建设费外全部免收,经营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30%收取。(详见附件)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生产性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其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详见附件)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投资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契税。

第七条  固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不享受投资优惠政策。

二、奖励政策

第八条  奖励范围

1、对年度内引进县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辉南投资做出贡献的第一引资人予以奖励。

2、奖金由县、乡(镇)财政分级承担,县政府统一兑付,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承担。

3、垂直管理部门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砂石采选项目,企业续建项目,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九条  奖励标准

1、引进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奖励第一引资人3万元;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引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项目建成使用后一次性奖励第一引资人3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金额0.3%的比例奖励引资人。

4、引进联片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建成后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0万元。

5、引进域外法人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捐赠给政府、事业单位和团体的资金,按实际到位捐赠金额3%的比例奖励引资人。

6、对全县在境内外新上市的公司,给予公司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引进战略投资者(指国内500强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视其投资规模除享受以上奖励政策以外给予特殊奖励,包括嘉奖,记功或晋级。

三、投资环境政策

 当年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如项目投资者的子女就业有困难,同时符合录用条件,县政府安排其1名子女在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并为投资者办理1人终身养老保险或参照有关规定享受退养政策。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投资者有子女上学的,优先安排就读,自愿择校,免收择校费。

2、对企业经营效益突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全程服务,一站式审批。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招商项目,其他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在办证和审批项目工作中,需经上级部门批准或省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相关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结。

第十三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县长公开电话、投资服务中心和县治软办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投资企业的投诉做到随诉随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在县经济开发区投资的项目,按经济开发区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辉南县项目建设收费优惠目录。

 

 

 

 

中共辉南县委

辉南县人民政府

2009313

 

 


辉南县项目建设收费优惠目录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优惠收费系数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

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

建设项目

非工业生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万元以上

一、土地出让金

 

按交纳总额的80%给予补助

非营利性的划拨,营利性的按交纳总额的80%给予补助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1、消防设施建设费

住宅1/平方米,非住宅2/平方米

1

1

1

2、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20/平方米

免收

免收

1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平方米

免收

免收

0.5

4、价格调节基金

基建投资4/平方米

免收

免收

0.5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按建设面积8/平方米

免收

免收

0.5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优惠收费系数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

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

建设项目

非工业生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

 

6、水土流失补偿费

0.5-1.0/平方米

免收

免收

0.5

 

7、水资源费

生产经营取用地表水每立方米0.10元,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0.30

免收

免收

0.5

 

8、地下水资源补偿费

按取水许可证审批日的取水量一次性收取,每立方米120

免收

免收

0.5

 

9、用地管理费

一次性收取,占用国有土地2/平方米

县级征收部分免收

县级征收部分免收

0.5

 

10、土地变更登记费

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一次性收取0.5/平方米

县级征收部分免收

县级征收部分免收

0.5

 

11、工商注册登记费

注册资本金0.8

免收

免收

0.5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优惠收费系数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

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

建设项目

非工业生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三、经营性收费

 

 

 

 

 

1、工程建设监理服务费

自愿互利、委托服务原则。按发改价格〔2007

670号规定

0.3

0.3

0.5

 

2、工程设计费

按自愿委托原则

0.3

0.3

0.5

 

3、工程勘察费

按自愿委托原则

0.3

0.3

0.5

 

4、房屋交易手续费

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并提供交易服务原则,存量非住宅成交额1.9%;新建非住宅按成交额0.6%

0.3

0.3

0.5

 

5、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工程招标中标100万元以下1%,中标100万元以上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0.3

0.3

0.5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优惠收费系数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

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

建设项目

非工业生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

 

6、标底编制费

按编制招标文件成本收取工本费

0.3

0.3

0.5

 

7、规划放线、验收费(按价格管理

财综〔200194

0.3

0.3

0.5

 

8、规划设计费(放开管理)

吉规协〔20048

0.3

0.3

0.5

 

9、土地测绘费(按价格管理)

自愿委托原则,以平方公里为单位,按照测绘产品的困难类别和要求的不同测绘比例以及规定价格调整系数,确定测绘合同价格

0.3

0.3

0.5

 

10、土地评估费

自愿委托原则,宗地地价,即100万元以下评估费4‰,随评估额的增加依次降低标准累加方式收取评估费

0.3

0.3

0.5

 

11、防雷检测费

每平方米1.00

0.3

0.3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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